其它安全管理

作者:学工部 时间:2011-11-14

第四十五条学院成立防洪委员会,各部门成立防洪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督促检查部门的防洪工作。负责教育师生员工增强防洪意识,随时做好抢险、防洪工作,并成立防洪应急小分队。

第四十六条遇有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房屋倒塌等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全院所有人员必须听从学院统一组织、指挥、安排,积极参加防洪抢险救灾活动。如不听从学院指挥、安排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院房管部门要经常对学院的危房进行检查、维修,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学院有关领导。因失职造成房屋倒塌、损失或伤亡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禁止学生私自下河游泳、捞虾、鱼等。禁止在学院游泳池非开放时间入池游泳。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损坏校园设施行为之一的,按被损坏物价值的2至5倍赔偿损失,过失行为造成损失的,按实际价格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一)损坏水、电、气及其其它公共设施的;

(二)损坏宣传橱窗、永久性标语牌或交通标志的;

(三)在公共场所的桌椅、图板、墙壁等公共设备上乱刻乱划造成损坏和不良影响的;

(四)校园周边围墙打洞穿行或翻越围墙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违反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行为之一的,校内师生员工可视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视情节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在公共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过夜的;

(二)在公众场所用下流动作或语言挑逗异性的;

(三)以脏话骂人,侮辱他人的;

(四)在工作场所或到他人住宅内大吵大闹或采取其他不理智行为妨碍工作秩序和妨碍他人生活,不听劝阻的;

(五)采取侮辱谩骂或其他过激行为干扰、阻碍治安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在校园道路或公共活动场所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七)从楼上窗口、阳台向楼下倾倒垃圾、污水的;

(八)随意张贴商业信息广告宣传品的;

(九)携带宠物(猫、狗)或其它禽畜在校园内溜放游玩,影响环境卫生、惊吓行人或儿童的;

(十)在绿化草坪、水池(塘、库)等公共场所随地丢弃纸屑、纸盒、瓶(罐)、瓜果皮核等废弃物品的;

(十一)损坏园林护栏、桌凳、雕塑的;

(十二)擅自砍伐校园竹木或偷挖、搬移花卉的;

(十三)攀摘、损坏、践踏校园花草树木或绿篱草坪的。

第八章处理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限期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情节较轻的由学院保卫处汇同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情节较重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学校发布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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