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院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校区管理,预防和减少案件、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
第三条校园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领导、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师生员工自觉参与综合治理。
第四条凡属我院范围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学院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定,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纳入学校总体规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学校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师生员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学院各部门、师生员工应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经常对本单位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消防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学院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要定期组织检验。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学院保卫处,请求维护、更换、添置,做到防患未然;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居民住宅区的管理,由物业管理中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学生宿舍的管理,应由宿管中心履行职责,做好宿舍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宿舍、档案室、学生食堂、运动场为学院重点防火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九条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贩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禁止个人乱安、乱接、乱搭线缆。
第十一条在森林、山坡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
第十二条禁止学生宿舍使用蜡烛、油灯、煤油炉、酒精炉、电炉、电茶壶、电熨斗、电热褥、电烙铁、电吹风、电饭煲、热得快等。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学院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根据学院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下列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图书馆、系实验室、档案室、宿管中心、物管中心、体育教研室。
第十六条保卫处应对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义务消防队员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消防工作。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九条校园内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学校有关单位批准,应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二十条禁止在室内、楼道、建筑物附近焚烧物品。
第二十一条各实验室应严格保管剧毒物品和药物,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有下例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行为之一的,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2至5倍赔偿,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一)责任人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拒绝进行整改的;
(二)擅自将油罐车驶入或将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运入或存放校园内不听制止的;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按有关规定存放、使用、搬运,尚未造成后果的;
(四)使用天然气、液化气蒸煮食物或取暖,室内离人不断气造成后果的;
(五)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私拉乱接电线的;
(七)在学生宿舍违规使用蜡烛、油灯、煤油炉、酒精炉、电炉、电茶壶、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烧水、煮饭、烤火的;
(八)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的;
(九)火灾原因擅自动用或损坏、埋压消防器材及设施的;
(十)违章搭建、乱堆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在院内开设商业门面,未报请消防和学院安全办公室检查合格自行开业的;
(十二)到后山森林玩火、吸烟造成火灾隐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院内人员;
(十三)不在指定地点焚烧废纸废物,经指出不改或造成轻微后果的;
(十四)擅自放火燃烧园林绿化带树叶的。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一切车辆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禁止无证驾车,酒后驾车,在校内道路上试车、学车。
第二十五条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若需入内须在门卫执勤室登记,办理有关手续,服从学校执勤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辆驶入校园应靠中行驶,主动避让行人,限速15公里,禁止高速行驶、鸣笛和驶入禁止通行区域。
第二十七条自行车必须车铃、刹车配置齐全,严禁违章搭人、扶肩并行和双手撒把,互相追逐和故意逼拐他人。禁止乱停、乱放,自行车应停在指定地点。
第二十八条学生大型活动外出时,主办单位要加强管理,应乘安全状况良好的车辆,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有下例违反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行为之一的,校内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外单位人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不按校门管理规定,强行将机动车辆驶入校园的;
(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机动车辆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
(四)机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五)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过夜的;
(六)在校园干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七)午休及夜间休息时间,不听劝阻强行行驶机动车辆的;
(八)机动车高声鸣笛、鸣号影响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
(九)骑自行车双手脱把、搭人或骑飞车的。
第四章治安工作管理
第三十条学院各部门党政一把手必须高度重视治安安全工作,经常教育本部门师生员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尚不够立案追究法律责任的,已造成经济损失者,按损失数额照价赔,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一)偷窃少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
(二)骗取、敲诈或勒索他人少量财物的;
(三)冒名领取他人存款、汇款或包裹的;
(四)私拆他人邮件引发纠纷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造成经济损失的按2至3倍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一)在公共集体宿舍、教室、礼堂、食堂、俱乐部、运动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又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造成秩序混乱影响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的;
(二)在球类活动场所进行球类比赛活动妨碍比赛,不听劝告的;
(三)制造谎言,煽动闹事的;散布谣言,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而擅自组织与学院工作无关的集会、讲座等群体性公众活动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游行、示威的;
(五)在宿舍区高声喧哗,使用音响设备音量过大或其他非正常活动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不听劝阻的;
(五)寻衅滋事,结伙斗殴的;
(六)殴打他人、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酗酒肇事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反公共安全管理之一的,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2至3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
(一)主持举办舞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体性活动,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指出后仍不改正造成后果的;
(二)未经学院许可,组织学生或教职工集体活动影响公共安全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销售、持有防真手枪、玩具气枪的;
(四)使用气枪、猎枪、弹弓在校园内打鸟的;
(五)非维修原因擅自撬开校园道路阴井盖的;
(六)在车辆、行人通行路道施工的负责人,对沟、坎、井穴不采取覆盖、防围或安装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经学院房管部门或设计部门认可,擅自在墙壁打洞或采取其他方式改造房屋结构酿成不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违反安全防范管理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失的按1至2倍赔偿:
(一)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未关锁门窗,酿成财物被盗的;
(二)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未按规程切断电源,造成设备损坏或酿成火灾事故的;
(三)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未关好水源,酿成水患致使财物遭受损失的;
(四)贵重仪器、设备(特别是可变为民用的电器设备)没有按照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而造成遗失、被盗或损坏的;
(五)对现金、重要票据、票证等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保管存放,造成丢失或被盗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违反校园人口管理行为之一的,除将流动人口劝其出校园外,对容留居住的当事人、责任人可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一)在学生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二)招待所没有按规定登记而让其住宿的;
(三)未向学院有关部门报告和登记,将院内私人住宅长期(一个月以上)借给或出租给学校以外人员居住的;
(四)使用临时工、保姆或容留其他暂寄住人员不按规定报告登记的;
(五)来院进行建筑包工的负责人,未将工场住宿人员名单报送保卫处审验登记而留在校内住宿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违反校门门卫管理制度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理,校外人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校门出入管理制度》经制止不听的;
(二)破坏校门设施或故意在校门门卫室寻衅滋事的;
(三)携带物品出校门的拒绝检查登记的;
(四)违章携带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其他违禁品进校门不听劝阻的;
(五)骑自行车进出校门不下车推行,经劝阻不改的。
第三十七条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传销;
(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三)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师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
(六)吸毒的。
第五章卫生预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院卫生工作相关规定,后勤总公司要做好经常性卫生防疫宣传教育,经常检查学校卫生工作,上好学生健康教育课。做好季节性的防疫工作,搞好预防,做到防患未然。
第三十九条饮食服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接受卫生、防疫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出售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食品、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品、半成品,防止食物中毒。食堂经常检查饮水,严防坏人投毒。
第四十条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要保持个人清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不合格者应及时调换。
第六章校园摊点管理
第四十一条校园商业摊点,应由学院保卫处和后勤总公司统一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设摊点。
第四十二条各商业网点,严禁销售烈性酒及违禁物品。所销售的各类饮料食品,应符合食品卫生、产品质量等有关法规。
第四十三条各商业网点,严禁经营下列项目:
(一)在校园内开设网吧;
(二)开设营业性图书出租、卡拉OK、游戏机、台球,录象放映;
(三)在计算机上或其他场所观看、收听有淫秽内容音像宣传制品。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违反摊点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由学院保卫处劝其离开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理。不听劝阻或校外人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经学院保卫处同意,走窜推销或强行摆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以及强买强卖的;
(二)未经申请批准,随意加大摊位占地、增加与申请经营项目不符的品种造成摊区拥挤,制止不改的;
(三)未经保卫处许可而营业的商业网点;
(四)未经学院许可,在住宅或公共场所从事修理业或其它经营活动的;
(五)不按指定地点经营,随意流动摆摊或阻塞交通道路占压花坛、草坪的;
(六)不按规定交纳摊点管理费的;
(七)不服从临时停业管理的;
(八)销售变质、假冒伪劣物品或没有卫生许可证,经劝阻不改的;
(八)获得摊点经营资格者擅自将摊位转给他人经营的;
(九)摊点经营中损害花木、草坪和地面卫生,不听劝阻的;
(十)在店堂搞骑门经营,影响整齐美观不听劝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