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第三条必须接受学院归口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归口管理单位由团委担任,根据社团的性质,可由相关部门协助管理,并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成立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社团,欢迎广大同学积极参与各种社团活动。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其中,40名以下称为“小组”;40名以上可称为“协会”或其他名称);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向所在系、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团委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团委领取并填写《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团委全面审查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社团登记表》存团委和党委宣传部各一份;
(四)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须报团委备案。
第八条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先选举并报经所在系同意,由院团委认可产生。社团负责人任期一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归口管理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九条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团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必须经团委同意。
第十一条社团在征得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暑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团委提交申请报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团委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四条社团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团委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邀请社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提供单位介绍信;
(二)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院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第十七条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校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二)办班的社团需在两周前向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三)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在学院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须在五天前向团委提出申请,有教工参加的集会须经团委向院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二)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经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
(四)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文责自负;
(五)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需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团委同意;
(六)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五份交团委存档。社团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后未批准的严禁出版;
(七)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团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社团财务
第二十条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以会员会费为主,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院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经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无条件社会赞助。
第二十二条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以备团委审查。
第二十三条社团财产为社会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团委负责处理。
第五章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成立团委社团部,由团委干部及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团委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凡未注册,不得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上报团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团委在评选优秀团干、优秀团员时予以优先考虑,并向所在系推荐,在学年综合测评时予以酌情加分。
第二十九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者,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院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
(六)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活动(连续三个月未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社团严重违反规定,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有严重错误者,由团委报请学生工作部予以校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社团解散
第三十二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团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四)连续三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内一切学生社团。
第三十五条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团委,本办法的有关细则,由团委另行制定,具体实施问题由团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