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高中起点(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技校毕业)专科学生的学制为三年,修学时间为2一5年。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自觉、主动、积极的修读相关课程,积极参加并完成好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岗前培训、毕业设计及论文等)所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
第十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所在系领导批准,可以通过自学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内容。被批准免听的学生仍须按规定完成作业、按时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和参加考试。还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属系领导、教务处批准,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一条 凡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课程,通过自学已掌握者,于学期结束三周前提供自学笔记、作业和免修资格考试申请,经该课程任课教师(由课程所属系指定)审查通过,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参加免修资格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者,视为通过,其成绩和相应学分载入学籍档案,发给课程免修资格证,该门该程可不再修读并给予相应的学分。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免修"。但"两课"类课程、军训、各类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十二条 因身体残疾或有重大疾病不能剧烈运动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本人申请,辅导员、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形体课、军训。重大疾病者一次只予免修一学期体育课,终身残疾者可申请免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体育课。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读的各种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岗前培训、毕业设计及论文等)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其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补考或重修课程考核及格,在成绩登载时分别注明“补考”或“重修”。学籍档案一式二份,分别归入个人档案和学院存档。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学术论文、读书报告、实验报告、实习(训)报告、实际操作技能等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均采用结构评分方式,由平时成绩(对学生的考勤、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与期末考核(或课程结束性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学生体育课、形体课的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所有课程(含理论和实践性课程)考核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缺课或缺作业,其中任何一项一学期累计达到某课程的三分之一者,或规定完成的报告、论文未按时提交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考核前持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本人提前申请,辅导员、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备案办理缓考手续,方可缓考。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必须学生本人请事假处理,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持家长或所在单位(或街道、乡政府)证明,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缓考。
第十九条 获得批准的缓考者可在下一学期初,随同相应课程的补考学生同时进行考试,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一月后两月内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安排一次补考。过期不申请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该次补考机会,须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补考原则上不予缓考。
第二十一条 无故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而未交试卷者即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不予补考。旷考学生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课程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定的任选课程期末考核(或课程结束性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安排重修或重选。学生既可以重修同一课程、也可改修其他选修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