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学工部 时间:2011-11-15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积极进取,努力学习,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使其能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教育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院注册的在校普通专科学生具备本办法条件者,经评审可享受此奖学金、助学金。

第三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人以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由学院纪委书记、监审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组成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监督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负责对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

1、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00元。国家奖学金于每年的11月30日左右评审结束后发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生活费为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的11月30日左右评审结束后分两次发放给获奖学生(当年11月上旬和次年4月上旬各一次),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三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可评定为每生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可评定为每生每年20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可评定为每生每年1000元。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为“优”;

4、上学年考试课成绩平均8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平均75分以上,无补考、无重修;

5、在校学习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符合以上条件以外,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为“优”;

4、原则上上学年考试课成绩平均8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平均 75分以上,无补考、无重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无生活非必需品;

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符合以上条件以外,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出具加盖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贫困证明;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为“优”;

4、原则上上学年考试课成绩平均7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平均70分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无生活非必需品;

6、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符合以上条件以外,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出具加盖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贫困证明;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30日左右评审结束。

第十条 学生在同一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但是,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国家财政部、国家教育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并下达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及总金额。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向各系下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

2、每年9月初,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辅导员在广泛征求同学意见和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习和表现情况的基础上初审后报所在系;各系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等额初评,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上报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复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期为五天。最后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报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接到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和获奖学生情况汇总表后,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将资金全部拨付给学院,资金到达学院财务以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下发。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分两次发放给学生本人(当年11月上旬和次年4月上旬各一次),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受助和获奖学生在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期间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现象或经查实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消费情况与申请时提供的情况不相符的,或将所受资助资金流入学生家庭或社会的,停发余下部分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积极进取,努力学习,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使其能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教育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院注册的在校普通专科学生具备本办法条件者,经评审可享受此奖学金、助学金。

第三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人以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由学院纪委书记、监审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组成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监督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负责对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

1、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00元。国家奖学金于每年的11月30日左右评审结束后发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生活费为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的11月30日左右评审结束后分两次发放给获奖学生(当年11月上旬和次年4月上旬各一次),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三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可评定为每生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可评定为每生每年20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可评定为每生每年1000元。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为“优”;

4、上学年考试课成绩平均8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平均75分以上,无补考、无重修;

5、在校学习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符合以上条件以外,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为“优”;

4、原则上上学年考试课成绩平均8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平均 75分以上,无补考、无重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无生活非必需品;

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符合以上条件以外,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出具加盖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贫困证明;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为“优”;

4、原则上上学年考试课成绩平均7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平均70分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无生活非必需品;

6、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符合以上条件以外,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出具加盖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贫困证明;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30日左右评审结束。

第十条 学生在同一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但是,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国家财政部、国家教育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并下达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及总金额。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向各系下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

2、每年9月初,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辅导员在广泛征求同学意见和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习和表现情况的基础上初审后报所在系;各系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等额初评,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上报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复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期为五天。最后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报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接到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和获奖学生情况汇总表后,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将资金全部拨付给学院,资金到达学院财务以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下发。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分两次发放给学生本人(当年11月上旬和次年4月上旬各一次),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受助和获奖学生在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期间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现象或经查实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消费情况与申请时提供的情况不相符的,或将所受资助资金流入学生家庭或社会的,停发余下部分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积极进取,努力学习,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使其能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教育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院注册的在校普通专科学生具备本办法条件者,经评审可享受此奖学金、助学金。

第三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人以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由学院纪委书记、监审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组成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监督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负责对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

1、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00元。国家奖学金于每年的11月30日左右评审结束后发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生活费为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的11月30日左右评审结束后分两次发放给获奖学生(当年11月上旬和次年4月上旬各一次),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三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可评定为每生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可评定为每生每年20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可评定为每生每年1000元。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为“优”;

4、上学年考试课成绩平均8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平均75分以上,无补考、无重修;

5、在校学习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符合以上条件以外,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为“优”;

4、原则上上学年考试课成绩平均8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平均 75分以上,无补考、无重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无生活非必需品;

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符合以上条件以外,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出具加盖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贫困证明;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为“优”;

4、原则上上学年考试课成绩平均7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平均70分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无生活非必需品;

6、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符合以上条件以外,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出具加盖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贫困证明;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30日左右评审结束。

第十条 学生在同一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但是,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国家财政部、国家教育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并下达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及总金额。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向各系下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

2、每年9月初,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辅导员在广泛征求同学意见和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习和表现情况的基础上初审后报所在系;各系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等额初评,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上报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复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期为五天。最后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报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接到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和获奖学生情况汇总表后,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将资金全部拨付给学院,资金到达学院财务以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下发。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分两次发放给学生本人(当年11月上旬和次年4月上旬各一次),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受助和获奖学生在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期间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现象或经查实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消费情况与申请时提供的情况不相符的,或将所受资助资金流入学生家庭或社会的,停发余下部分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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