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作者:学生管理科 时间:2016-05-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学院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人民的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热情教育、从严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

第二章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成立非法组织,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煽动闹事者;利用网络、大小字报或张贴散发各种宣传品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对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情节较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比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贩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诱、唆使、鼓动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或在校园内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累计价值及情节分别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10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不高,但危害程度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脏、销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九)冒领、骗取他人钱物的,按照盗窃同等价值的行为依据相关款项处理;

(十)组织和参与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肇事者、打架斗殴者: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自己参与打架者,视其造成伤害程度比照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二)预谋策划或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打人、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打架斗殴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造成再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直或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造成他人伤害或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辱骂或殴打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打架斗殴者(含肇事者、打架策划者),除受纪律处分外,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三条 打麻将者、赌博者:

(一)在校区内打麻将者,初犯,给予警告处分;重犯,加重处分;

(二)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何种工具进行赌博者,初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重犯或为首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赌额累计千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赌具或场所,未参加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按参与赌博的相应款项加重处分;

(五)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具和赌资。

第十四条 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一)观看淫秽录像、淫书、淫画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制作、传播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语言、行为违背道德规范或在公众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严重损坏当代大学生形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旷课者: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和指挥等违纪行为者,学院将视其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于考试中夹带、抄袭等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在考试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校园、宿舍、图书馆、食堂、社团、社会活动等管理制度者:

(一)对未经许可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教学区和宿舍故意起哄、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影响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和煽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的集会或其他公众场合鼓倒掌、喝倒彩、作怪态或故意喧哗、打闹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为首者、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课堂上吸烟、吹口哨、鼓倒掌、起哄和其他扰乱课堂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衣着不得体或衣冠不整进入教学区或办公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故意毁坏图书、期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宠物;

(九)私自撕毁校园内的广告、海报、通知等需保留的宣传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翻越校区围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围墙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社团、社会活动等管理制度的,视其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恶意制造、传播、散布谣言,影响社会及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擅自在外租房者,给予记过处分,因校外租房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并限期搬回宿舍,限期未搬回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夜不归宿三次以下(含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次违反者(三次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擅自留宿同性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次违反(三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多次(三次以上)在公众场所抽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私自下河(湖)游泳或从事其他活动以及在学院游泳池非开放时间入池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用电管理规定或防火规定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发生的其它违纪行为按本条例有关条款加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一)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票据等欺骗他人者,在违纪事件调查中作伪证、隐瞒事实真相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含电子邮件),妨碍他人通信、通讯自由,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威逼、利诱他人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不配合查清事实,反而用金钱、物资或其它形式收买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错误事实确凿而拒不检讨者,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三)仿造、销毁、藏匿证据者;

(四)包庇共同违纪者;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者;

(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者;

(七)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者;

(八)在校外违纪影响较坏者;

(九)犯有本条例认定的两项错误以上(含两项)者,在比照相关条款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已受过两次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报告、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涉及学校稳定、安全或参与人数较多的重大事件及其他治安案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工部和有关系协助调查;

(二)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证,相关系协助调查;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其他违纪,原则上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

(四)跨系的一般违纪事件,原则上由各系分别进行调查;跨系的大型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学工部会同相关系进行调查;

(五)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紧急和重大的事件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报经学工部(一般事件)或分管院领导同意(重大事件)。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对违纪行为的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学生所在系(一般违纪事件),各系应立即核对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讲明政策,责令其认识错误。比照本条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各系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部审核和备案;

(二)学工部负责监督和审核各系对违纪学生处分建议或决定,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可要求有关单位审核事实、重新量纪;

(三)做出处分决定之前,需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各系听取,记过以上由学工部听取;

(四)学生的各类纪律处分,由各系提出建议,报学工部审核、备案,并由学工部拟定处分决定,学院发文;其中开除学籍处分需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管院领导签发,学院发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被处分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请申诉。(详见《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六)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工部或相关系在学院公告栏张贴(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各系张贴,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部张贴),张贴一般保留七天,并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送达本人及家长,送达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期限为60天)、公告送达(期限为60天)、留滞送达四种;

(七)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主要由所在系负责。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一)提前解除察看需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系上初步审定,学工部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发文;

(二)毕业时未解除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向学院提供其工作期间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可补发毕业证。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及留校察看解除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及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生限两天之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均无评优评奖资格;

(二)享受助学贷款者,学院将建议银行停发贷款余额;

(三)停发当年奖学金、助学金。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校规尚不够违纪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院长办公室为学生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在读中专学生、试读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各类短训班、进修班等学生中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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