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政治思想、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德才兼备的学生,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条 学校对于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设立的各种奖学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学金按设立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生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奖励项目如下:
一、校级奖励
1、校级优秀学生
2、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3、校级优秀毕业生
4、校级先进班集体
第五条 学校对于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表彰(各种奖励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1、通报表扬
2、授予荣誉称号
3、颁发奖励证书、奖状或奖牌
4、颁发奖(学)金或奖品
5、通令嘉奖
第六条 各项奖励评选原则为高级别奖项需从同序列低一级奖项中产生,校级及以上奖项需报学校研究后予以表彰或推荐。各系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系级各项奖励。
第七条 除第四条奖励项目之外,对于表现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对学校贡献特别大或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经学校认定应该奖励的可以另行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及比例
第八条 奖励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学校和系组织的相关活动;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3、遵纪守法,本学年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4、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身心素质达到国家基本要求;
5、热爱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帮助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礼貌习惯。
第九条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1、校级优秀个人评选
(1)优秀学生
①按系学生总人数的1%评选,单科成绩必须在80分以上,总评成绩不低于85分;
②本学年度内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
(2)优秀学生干部
①按系学生干部总人数的5%评选,单科成绩必须在75分以上;
②本学年度内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
(3)优秀毕业生
奖励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德才兼备的毕业生。
校级优秀毕业生按照当年毕业生总人数2%推荐,推荐人选在校期间成绩为优良外,还须满足以下任意条件之一;
①至少获得1次校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②在校期间获得2次以上(含2次)单项校级奖励,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按照评奖比率推荐,推荐人选在校期间成绩为优秀。
2、先进班集体评选
(1)评选条件:班集体学习风气好,同学勤奋、主动,诚实守信,全班学习平均成绩名列所在系前茅;有较强的班、团支委会,有健全的工作制度,班集体科技文化活动丰富多彩;班内干部和党员能以身作则,帮助同学,有热心为同学服务精神,党员、干部模范作用好;全班同学集体荣誉感强,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度班级无违反校纪校规和党纪国法现象。
(2)评选比例:按照学院可参评班级数8%—10%评选。
第十条 奖励的比例和标准(见下表):
校级各类奖项
奖励项目
| 优秀学生
| 优秀学生干部
| 优秀毕业生
| 先进班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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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600元/人
| 400元/人
| 600元/人
| 1000元/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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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生奖励的评选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奖励的评选程序:
1、所在系辅导员进行宣讲;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
3、所在班组织评选,由辅导员进行初审;
4、所在系进行审核,并公示初评结果(不得少于3天);
5、所在系根据初评和公示的结果,报学生工作部;
6、学生工作部对于各个系报送的须由学校审批的校级奖项集中进行审核,并公示初评结果(不得少于3天);
7、公示结束后 ,学生工作处上报学院审批,行文表彰。
第十二条 评选的基本依据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或班级年度考核结果和各项学生获奖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确定的各个奖励项目均按每学年度一次进行评选。评选时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评选的组织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各系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奖励的证书由行文表彰的单位(部门)负责颁发。学生奖励行文表彰后,由行文表彰的单位(部门)负责举行表彰会,学生受到的奖励均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起开始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各层次在籍、在校的学生和班级。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