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6,7章

作者:学工部 时间:2011-10-28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应当对学生作全面的毕业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等方面,并写出评语。

第五十二条 毕业: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毕业鉴定合格,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取得学校规定的课程教学、实践性环节等最低总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结业: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生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未修满所规定的学分,仅有少量学校规定的课程未取得学分或仅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结业一年内可向学院(教务处)申请重修或直接参加重修考试,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达到毕业条件者,于下一届学生毕业发毕业证书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肄业: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向所属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属系审核同意并附学生提前学习成绩和提前毕业的修业计划,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批准备案,由招生处列入高年级毕业生生源计划。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毕业设计,并取得毕业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允许提前毕业。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或学籍异动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四川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人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一律不再补办。有特殊需要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属实后,学院开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学生证为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并注意保管,不得涂改及损坏。若随意损坏、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转借、或送他人者,将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生校园身份证”为学生在校园内的身份证明(限校园内使用有效),可凭此证在考试、借阅图书时证明本人身份。学生应妥善保管校园身份证,不得涂改或损坏,若随意损坏、涂改或转借、送他人者,将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于2005年月 日经绵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从2005年9月1同起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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