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七条 学院视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学业警示是一种预警,包括:修学警告、退学警告、退学试读。学业警示不是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学业警示由所属系行文送达到学生本人,必要时可同时送达学生家长。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过学业警示,仍不能继续修学者。
(二)无故不履行注册手续时间超过两周者;
(三)一学期内,经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超过该学期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1/2者(此类学生不予补考);
(四)一学期内,经补考(含缓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超过该学期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1/3者;
(五)历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不含重修及格课程及学制期内最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16学分及以上者;
(六)一学期内连续旷课两周者;
(七)一学期内旷考二门及以上课程或累计旷考三门及以上课程者;
(八)未经学院同意连续二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九)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末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十)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对他人学习将产生严重影响、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十一)因病休学二次,经健康复查不合格者;
(十二)试读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规定者;
(十三)按规定应退学且又符合试读条件,但不提出试读申请、办理试读手续
者;
(十四)本人自动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九条 退学处理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拟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属系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填写《退学学生登记表》并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院长会议决定应予退学的,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二)院长会议决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院将退学决定书在院内公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后,视为有效送交本人。
(三)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收到有效退学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其程序参照《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四)学院不负责安置退学学生,其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学生自退学生效之日起,一切行为后果自负。
2、应予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学院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家庭户籍所在地。学院出具相关证明。不按期办理退学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并不再为其出具相关证明。
3、因病、伤残退学者,由所属系通知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4、退学学生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由教务处出具退学证明。并按第五十六条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书。
5、凡已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 凡属第四十八条第三、四、五款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试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家长来校协商并在学生本人试读申请书上签字,系主任、学生处长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备案并交纳试读费后,方可试读。
(二)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三)经批准试读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班级试读。试读期间必须首先补修历年没取得学分的课程,有余力者经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备案,可适当学习一些无时间冲突的高一年级的课程。第一学期因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退学而准予试读的学生,可暂跟原班试读,但新学年开始,必须跟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时间从跟下一年级试读开始计算。
(四)试读期间若一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学期选读课程学分总数的2/5,或经补考,学期或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所选读课程学分总数的1/3及以上者,不再试读,予以退学。
(五) 试读期满,由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合格报院领导批准,可转为正读生,并随试读所在班级学习。
(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试读。
1、考试违纪或作弊者;
2、受过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