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学工部 时间:2011-11-14

根据国家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绵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以指导我院毕业生规范有序择业、就业,确保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一、就业的基本原则

1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育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2我院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以及坚持以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原则,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用人单位在校园内的招聘活动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学校对优秀毕业生实行优先推荐。

3毕业生要在国家规定时间内选择职业(以国家规定为准)。

4毕业生一经用人单位选定后,须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纪律,讲究道德。

5就业工作实行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录用名单公开和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公开的“五公开”原则。

二、就业政策

1学校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艰苦地区工作,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单位、中小企业就业。

2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所持的协议书、各科学习成绩(以教务处提供的为准)一律用原件,复印无效。

3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按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须加盖有“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国家教育部统一格式和内容,由学院统一编号和登记备案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用人单位、学校各一份),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协议条款须以书面形式在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并经双方确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形式达成的协议,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4原则上每个毕业生只发放一份协议书,不得转让,不使用的应返回学校。由于转让协议书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协议书丢失的毕业生,须持所在系的有关证明,在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后再补发新的协议书。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又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向学校出示有关书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退回原协议书后,再领取新的协议书。

5在学校“双选会”或其他招聘会上签订就业协议,须经毕业生本人、系分管领导、用人单位代表和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签章,否则协议无效。

6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学院只认定最先签订的为有效协议,其它协议一律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违约处理。

7报考专升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报考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对已确定要升学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8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用人单位如违约,学校将协助学生维护正当的权益。

9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认真履行协议。若遇特殊原因,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前要求解除协议,在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后,须向学校缴纳违约金1000元,学校同意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另行就业。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更改事宜,毕业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须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交纳2000元违约金。

10学校统一组织体检。体检结果要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是否录用由用人单位和学生商定。毕业后一年内能治愈疾病的,可以随下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又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将其户口和档案材料转回原籍,自谋职业。毕业生派遣后发生疾病不能报到的,应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按用人单位的意见办理。

11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12学校原则上不负责结业生的就业工作。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了用人单位的,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否则,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材料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13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就业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就业事宜。

14派遣后因不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毕业生及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学校的毕业生,学校不再推荐其就业,在缴纳违约金后,将其户口和档案材料转回原籍,自谋职业。

15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根据就业方案签发《报到证》,将毕业生派遣到生源所在地。毕业生的户口、档案管理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和毕业生本人意愿,可继续保留在学校,时间期限为两年。也可以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迁移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若待就业毕业生的户口、档案需保留在学校,毕业生离校前须向有关部门申请。

16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档案、户口迁至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凭原报到证,回所在地、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保留非农业户口,继续择业,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这部分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三、就业工作程序

1各系应在每年九至十月将次年毕业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生源所在地、专业、学制、学历、计算机水平、身高、特长、获奖情况、社会工作、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排序)进行认真核实,并向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报盘。

2就业处将毕业生基本信息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市人事局,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参考,为编写毕业生就业方案作准备。

3就业处负责组织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各系应充分利用专业和行业的优势,积极收集需求信息。所有需求信息应适时向毕业生公布。

4就业处和各系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组织实施对学生的就业教育,对求职应聘技巧进行指导。

5在学院“毕业生‘双选’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就业处具体负责牵头举办各种类型的就业招聘活动。

6毕业生应至少提前一个学期准备好个人资料(推荐表、协议书、获奖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以备参加“双选”和临时性的招聘活动。

7毕业生获得招聘信息后,应先到本系有关人员处报名,在报名的毕业生中,学院将以综合测评为序由高到低依次向用人单位推荐。

8学校禁止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务、中介等机构擅自来校举行招聘活动,以防止毕业生遭受欺诈。

9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情况;

2)毕业生所在系负责人签章、备案;

3)用人单位填写单位情况并签章;

4)毕业生签字;

5)就业处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纳入就业计划。

10计划调整、违约处理及派遣变更须经就业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就业处按规定办理。

四、其他

1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2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再到就业处或人事部门补办《报到证》。

3户口遗失的,到学院保卫处补办。

4离校前违反校纪校规的毕业生,学校将其违纪情况通告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毕业生学校将取消其派遣资格。

5本实施办法如有不详之处,由学院就业处负责解释。

6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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