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支持。主要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为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学校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政府部门划拨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的条件:
努力学习,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表现良好,学年内无任何违纪处分;发生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困难急需帮助。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金额:
(一)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补助1000元。
(二)学生家庭遭遇地震、洪水、火灾等重大事故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补助2000元。
(三)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生活无保障;学生父母因突发事件亡故,造成生活困难的,补助3000元。
(四)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造成生活困难的,补助4000元。
第七条 受理时间:学生资助管理科每年5月的前10个工作日受理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及时受理办结。
第八条 有关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金。
(一)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二)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三)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临时困难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调查核实,组织评议,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额度,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系。
(三)所在系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组织进行材料审查、评审,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额度,公示初评结果(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所在系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所在系学生资助干事按要求统一上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将各系上报的临时困难补助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额度,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评审。
(五)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评审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学生处将临时困难拟受补助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临时困难补助资金的发放。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方式:学生处会同学校财务处统一将补助资金划入受助学生个人账户(受助学生须提供符合学校财务处要求的银行账号),严禁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和使用: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属于国家财政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合理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处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取消其今后补助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