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鼓励学校国际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树立良好的学风,促进国际学生全面发展,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积极进取,努力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及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国际学生,将依据本办法给予以上国际学生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在籍的国际学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经费来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学校每年提取事业性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国际学生奖学金经费,单位和个人捐资作为专项奖学金经费。
第四条 学校对于国际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国际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评选比例
按系国际学生总人数的40%评审,上一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50%,无补考和重修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分母为评选范围内的全体国际学生。
第六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2000元/人.学期。
第三章 国际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程序及实施
第七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对华态度友好,在华表现优秀。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期内无任何纪律处分。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严谨求实,勇于进取。
4.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文体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努力完成学校、系、班级等安排的各项工作。
5.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参加课外锻炼,体育成绩良好。
第八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评选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
2.所在班组织评选,由辅导员进行初审。
3.所在系进行审核,并公示初评结果(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所在系按要求统一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于各系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评审。
5.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评审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学生处将拟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行文表彰。
6.学生处将会同学校财务处统一将国际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划入国际学生个人账户(国际学生须提供符合学校计财处要求的银行账号),严禁现金支付。
第九条 评选的基本依据是学生学业成绩及在校表现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所确定的国际学生奖学金奖励项目每学期进行一次评选。评选的组织由学生处牵头,各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的荣誉证书由行文表彰的单位(部门)负责颁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