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加大经费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资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工作水平。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积极遵循“关爱学生、引导学生、激励学生”的学生工作理念,按“主体在学生,关键在认定,核心在教育,重点在机制”的指导方针,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构建并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对学生的资助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通过资助鼓励、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勤、奖、助、贷、补、免等多位一体的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来校设立奖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我校学生资助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以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综合办主任、学生干事、团总支书记、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学生的资助与教育工作;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学生代表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开展本班学生的日常资助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10%,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资助资金来源、管理及发放
第八条 学校资助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专项拨款。
(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
(三)协助学生从银行贷款。
(四)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资助。
(五)地方政府资助及社会募集。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资助计划和资助金额以及重大资助项目的审批,负责校级各类资助名单审定、公示、资助金额审核及发放;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制定本系资助工作年度计划、审定系级资助名单、资助金额及进行系级公示;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和发放。
第十条 各类资助经费发放,需拟定详细发放名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交由计划财务处打卡发放。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学生资助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在新生报到入学时,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予以资助。具体资助方式及条件以相关文件为准。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具体资助方式及条件以相关文件为准。
(三)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具体资助方式及条件以相关文件为准。
(四)奖助学金
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学校奖学金、学校新生奖学金和社会奖助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或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资助方式及条件以相关文件为准。
(五)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主要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情况,为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具体资助方式及条件以相关文件为准。
(六)学费减免、学费补偿、代偿
学费减免、学费补偿、代偿是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含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和退役士兵进行国家资助。学费减免是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正式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代偿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直接招收为士官的我校学生(含定向生)可享受直招士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具体资助方式及条件以相关文件为准。
(七)就业困难补助
就业困难补助是用于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及高年级学生能够顺利就业,资助其参加技能培训、就业、深造或参加见习等的专项资金。具体资助方式及条件以相关文件为准。
(八)国际学生资助。具体资助方式及条件以相关文件为准。
(九)地方政府资助及社会募捐
地方政府资助是指地方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定向资助,按当地政策执行。社会募捐是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单位、某个群体或个人自愿无偿地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捐赠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具体资助方式及条件以相关文件为准。
第五章 资助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和系要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资助的评审、公示和发放工作,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学校及时、准确地掌握学生真实信息,促进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冒领、抵扣、拖延支付,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计财、审计、纪检监察、上级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监审和上级部门、全校师生的监督,学校纪委、监审部门负责对资助工作前、中、后进行检查和监督。任何情况下违反操作规范和程序、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助经费,对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以及受资助学生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学校取消其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