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7-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保证奖助学金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进行,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2012.9)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专门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学校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

评审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2名分别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计财处、纪委办公室、监审处负责人和系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员担组成。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审专家组。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日常工作、年度评审工作程序及规则的制订、评审员抽取、资料整理等工作。

评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统筹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

(二)确定年度评审工作程序及规则,组织做好名额分配工作;

(三)组织开展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确定推荐人选;

(四)审查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的合规性,负责申诉裁决工作。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4个评审专家组,负责各系上报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材料的审核。每个评审专家组由1名组长和3名评审员组成,组长和1名评审员由评审领导小组成员担任,其他2名评审员从评审员库中抽取确定。评审员库由24名政治立场坚定、资助政策熟悉、业务能力强的系学生工作骨干、辅导员担任。评审员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校范围内遴选产生,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

第四条  各系成立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由系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资助干事、辅导员等人员担任,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初步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由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10%,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担任,具体负责班级国家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三章  奖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奖助对象为: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深度贫困县高职(专科)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深度贫困县高职(专科)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助学金,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给予校内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除享受已有的生活补助外,应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

(四)学习年限。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专业调整等特殊情况学生,原则上从进入本专业第2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五)学习成绩。①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无补考和重修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素质测评)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②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解释详见第十条);③评选范围按名额分解下达的最终一级单位(不小于一个专业)确定,名额分解应实现大二及以上学生的全覆盖,以保证所有学生均能公平参与申请。

(六)获奖情况。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第六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五)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评选范围按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确定)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至少获得1次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评选范围内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第六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在当前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直接纳入困难学生库,直接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破格条件的具体标准为: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中,“特别优秀”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上述七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二)“校级表彰奖励”指获得学校党委和行政表彰的先进个人,以及团委表彰的共青团优秀团员、共青团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社团先进个人。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采用网络系统申报与纸质表格申报并行的方式进行。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网络申报、审核流程如下:学生在线申请,班级、系在线审核、上报学校,学校在线审核、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各系将申请表格打印、签字、盖章后上报。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系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规定审查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情况及结果,审核通过后,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所在系。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进行评审,并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无异议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情况及结果,审核通过后,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申请人,须认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报所在系(预科生向培养高校申请,下同)。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不得擅自变更资助人数)及申请人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及档次,并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无异议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认评审情况及结果等,确认后,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评审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审国家奖助学金拟推荐学生材料、资格以及系评审程序,并将评审结果在学生工作部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等以学校正式文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若有异义,则按申诉流程重新审查并及时回复当事人,并在学生工作部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章  评审推荐

第十六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审阅评审材料,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组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组成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按“集体学习评审要求,专家组独立评审,评审领导小组集体合议”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评审内容包括:

(一)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程序是否合规;

(三)候选学生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学校规定条件。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第1、2条情形之一的系须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存在第3条情形的收回名额并调剂使用。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数据不真实,推荐评语雷同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

第七章  名额分配

第二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金额和名额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通知为准。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上级下达的评选指标范围内,根据各系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系国家奖助学金指标或名额。

第八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实行银行卡集中打卡形式,不得发放现金或发放至校园一卡通,更不得用于冲抵学费、住宿费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坚决杜绝漏发、冒领等现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秋季学期原则上按学期(5个月)发放,发放时间不得晚于11月30日,春季学期原则上按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在受助过程中退学、休学或违反国家助学金受助条件的,学校可暂停发放。

第二十四条  各系切实加强对受助学生金融知识和银行卡使用常识的宣传教育,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收取、使用学生银行卡,防范金融诈骗和虚假冒领等事件发生。

第九章  国家助学金动态增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动态增补的受助对象为当前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受助学生如发生以下情况,停发余下部分助学金:

(一)受助学生中途转学、退学或休学;

(二)经查实受助学生因虚构或伪造家庭经济或其他情况而获得助学金;

(三)受助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规定,且造成较大影响被取消受助资格;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评审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增补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动态增补要求总金额、总名额对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优先考虑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人员、财产损失严重等情况的特殊家庭学生。

(二)因受助学生中途转学、退学或休学的,应在学籍异动学期停止发放资助款项,可由各系在系内符合条件且该学年未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中评审并替补,动态增补程序按照申请程序执行。

(三)因受助学生虚构家庭经济情况、违反校规校纪,造成较大影响的,应立即取消该生受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款项,可由各系在系内符合条件且该学年未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中评选并替补,动态增补程序按照申请程序执行。

(四)对于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评审条件的,调整方案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决定。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部门、全校师生的监督。对评审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和程序、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助经费,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二十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各系要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主动公开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指标、申请条件、申报程序、过程进展、阶段性评审结果和校级评审结果,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任何环节以任何理由截留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指标。要严把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受助对象的产生符合政策规定,坚决杜绝虚报、谎报等现象发生。若因工作不力,不严格标准和程序而影响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申报、评审工作的系,将扣减下一年度指标,并全校通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国家奖助学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版权所有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工作部,电话:0816-2200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