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票的发售规定

作者:学工部 时间:2012-06-11

学生票的发售规定

《客规》中“正规院校”是指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统一考试录取入学、有教育部批准的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

一、发售时间: 暑假:6月1日 ——9月30日

寒假:12月1日——3月31日

二、什么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三、发售学生票的相关事项:

1.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持学生票要求报销时,应补收全价票价与学生减价票价的差额,核收手续费。

2.学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区间发售,不能变更发、到站,也不能分段购票。

3.应届毕业生购买学生票时,必须凭学校书面证明,不得凭派遣证购票。

4.对学生实习、举办夏令营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不得发售学生票。5.发现有涂改“减价优待证”或一人持两个以上学生证的,可以暂扣学生证并通过车站通知其学校,拒绝发售其学生票。

6.对学生证丢失后补发的学生证,补发证当年不予发售学生证。

四、使用学生优惠卡购买学生票注意事项?

1.学校发放优惠卡条件是:学生就读的学校有实施学历教育资格,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可乘火车回家或返校;学生没有工资收入。

2.学校应在学生证中乘车栏目内如实填写学生乘车区间,证内乘车区间不填写或不具有乘车优惠条件的无效。学生的父母不在同一地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地填写在乘车区间栏内。学生入校后变换家庭住址或父母在家庭住址以外工作,应及时修改乘车区间。修改乘车区间的,学校在修改处盖章方为有效。

3、学生往返家庭与学校区间乘坐火车时,实行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票。

4、购买学生火车票的学生证须附有“减价优待证”字样的另页,2003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各高等学校使用的学生证按此规范。

5、因无优惠卡致使学生不能购票而出现问题,由学校负责换卡处理。

五、发售学生票除要求出示相应的证件外,还应 按如下原则出售:

1.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并通知学校处理。

3.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地的学生票。

4.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在直达列车或换车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学生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学生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6.在乘降所上车的学生(其减价优待证上注明上车地点为乘降所),可以在列车上售给全程学生票,并在减价优待证相当栏内,由列车长注明“×年×月×日乘××列车”,加盖名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7.减价优待证记载的车站是没有快车或直通车停靠的车站时,离该站最近的大站(可以超过减价优待证规定的区间)可以发售学生票。

8.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9.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 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 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 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 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空调票 (以下简称学生票)。动车组列车只发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 75%。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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