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优化育人环境,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各层次在校学生。
第二章优秀学生条件
第三条政治思想好,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道德品质好,言行、举止文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的事件发生。
第五条热爱学校,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尊敬老师,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每期操行成绩均为优秀。
第六条学习勤奋刻苦,无旷课,学习成绩优异,即各考试、考察科目在良好以上(单科成绩在75分以上)。
第三章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的第二至第五条要求;学习刻苦,单科(含体育)成绩在70分以上,考查科目良好以上。
第八条热心为同学服务,组织管理工作能力强,成绩突出;集体观念强,表率作用好,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第四章评选比例及办法
第九条优秀学生原则上按班级总人数的5-10%评选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按干部总数(含本班担任学生会干部和团总支,团委干部)的10-20%评选推荐,班主任或辅导员主持本班级优生、优干的评选推荐工作,在评选工作中,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条件,认真进行个人总结和评议,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推荐。
第十条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会、团委的主要干部,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但不能有补考),可由主管部门直接推荐。
第十一条优生优干评选工作每年九月底进行,整个评选工作由学工部统一组织,具体程序为班级推荐——各系审查——学工部审定——院领导批准。
第五章表彰与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对被批准的优生优干进行张榜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金或奖品。
第十三条根据情况,学院可在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