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学生选定的非实践性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期末考核(或课程结束性考核)考核成绩在40分以下者,不予补考,须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在40分以上(含40分)者,原则上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课程期末考核(或课程结束性考核)考核成绩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考,按较高的成绩记人学生成绩档案。
补考仍不及格应重修,重修不及格不予补考,可再重修,其重修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重修"。同一课程重修次数原则上为二次。
实践性必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须重修,重修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另选修其它课程。在一学期内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超过规定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数1/2者,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
免修资格考核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
第二十四条 需重修的学生,应本人申请,经系领导签字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在计财处交重修费后由教务处安排重修。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已参加课程考核所取得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 已达到规定的重修限制次数而考核不及格或本人未提出重修申请的不及格课程以及在学制期内最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通过自学于结业一年内回校申请补考。
第二十六条 英语、计算机、普通话三门课程除学期成绩必须及格(含补考及格)外,还应该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过级考试。过级考试成绩不载入学籍档案,但在学籍档案中记载通过的相应等级,作为学生就业综合素质推荐的依据之一。
若英语、计算机、普通话提前通过相应的过级考试、达到要求的级别者由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于下学期开始免修相应课程,并将等级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学期成绩载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制期内,还应该参加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我院为川—181所)组织的所学专业(工种)的国家技术等级标准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者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学生就业综合素质推荐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到开除学籍。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上课、自习、军训、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学院组织的其它教育教学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请假在一天以内需经辅导员(实践性教学环节需经指导教师)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还需经所属系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还需经学工部批准,一周以上还需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病假须附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院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每学期由辅导员在学生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若学生对成绩有疑异,可通过院内相关部门进行查询。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入学录取通知书所录专业。个别因确有专长,转入新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鉴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可在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查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经省教育厅批准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一般不受理转学。对个别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转学且符合学院转学条件(确有专长,本校无相应专业,转入其他院校的相应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经学校指定医院鉴定或由于特殊困难,不适宜在本校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申请转学学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陈述理由,经学院审查,本省转学还须经转人、转出两院同意,由转出学院报转出地省级教育部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正式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出学院报转出地省级教育部行政部门,并经转出与转人地省级教育部门确认下文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和正在休学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学院认为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转学和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