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审查属实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应征入伍者;
(四)自费留学者;
(五)经学院批准暂停学业创业者;
(六)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属系提出书面申请,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填写《休学申请表》(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由校医院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经所属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自休学获准之同起,休学生效。
第四十条 学院认为或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应予休学,而本人又不申请休学者,学院劝其休学,并书面告知本人。自接到休学书面通知之同起,休学生效。
第四十一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获准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如:学生评优、奖学金、勤工助学、转学转专业等等)。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在校学习学生应征入伍而休学者,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1年,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2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自休学生效之日起1周内必须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生的行为后果自负,(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将取消该生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视其情节进行学籍处理或退学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医疗费用自理;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由所在地街道或乡政府出具的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证明书(因伤、病休学的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所属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所属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注册手续。凡无故未按时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所属系应对其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进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因伤、病未康复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学者,可申请续休1年。学院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留校学习;不得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