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处分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成立非法组织,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煽动闹事者;利用网络、大小字报或张贴散发各种宣传品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对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情节较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比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诱、唆使、鼓动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或在校园内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累计价值及情节分别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10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不高,但危害程度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脏、销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九)冒领、骗取他人钱物的,按照盗窃同等价值的行为依据相关款项处理;
(十)组织和参与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肇事者、打架斗殴者: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自己参与打架者,视其造成伤害程度比照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二)预谋策划或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打人、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打架斗殴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造成再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直或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造成他人伤害或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打架斗殴者(含肇事者、打架策划者),除受纪律处分外,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三条 打麻将者、赌博者:
(一)在校区内打麻将者,初犯,给予警告处分;重犯,加重处分;
(二)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何种工具进行赌博者,初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重犯或为首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赌额累计千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赌具或场所,未参加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按参与赌博的相应款项加重处分;
(五)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具和赌资。
第十四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一)观看淫秽录像、淫书、淫画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制作、传播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语言、行为违背道德规范或在公众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严重损坏当代大学生形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旷课者:
(一)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以及有其他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