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违反校园、宿舍、图书馆、食堂、社团、社会活动等管理制度者:
(一)对未经许可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教学区和宿舍故意起哄、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影响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和煽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的集会或其他公众场合鼓倒掌、喝倒彩、作怪态或故意喧哗、打闹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为首者、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课堂上吸烟、吹口哨、鼓倒掌、起哄和其他扰乱课堂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衣着不得体或衣冠不整进入教学区或办公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故意毁坏图书、期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宠物;
(九)私自撕毁校园内的广告、海报、通知等需保留的宣传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翻越校区围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围墙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社团、社会活动等管理制度的,视其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恶意制造、传播、散布谣言,影响社会及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擅自在外租房者,给予记过处分,因校外租房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并限期搬回宿舍,限期未搬回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夜不归宿三次以下(含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次违反者(三次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擅自留宿同性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次违反(三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多次(三次以上)在公众场所抽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私自下河(湖)游泳或从事其他活动以及在学院游泳池非开放时间入池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用电管理规定或防火规定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发生的其它违纪行为按本条例有关条款加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一)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票据等欺骗他人者,在违纪事件调查中作伪证、隐瞒事实真相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含电子邮件),妨碍他人通信、通讯自由,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威逼、利诱他人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不配合查清事实,反而用金钱、物资或其它形式收买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错误事实确凿而拒不检讨者,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三)仿造、销毁、藏匿证据者;
(四)包庇共同违纪者;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者;
(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者;
(七)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者;
(八)在校外违纪影响较坏者;
(九)犯有本条例认定的两项错误以上(含两项)者,在比照相关条款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已受过两次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报告、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