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
一、为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积极进取,充分发挥特长,取得优异成绩,学院特设立单项奖学金。
二、类别
1、精神文明奖
(1)奖励地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维护学院校风校纪、良好治安秩序和学院稳定、顾全大局,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学院或上级通报表扬者;
(2)奖励在校内外公共场所热心为他人服务,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舍已救人等事迹突出。受到学院或上级其他单位表扬或在报刊等媒体报道者。
2、学习进步奖
(1)奖励代表学院参加校外各类知识、专业技能竞赛取得优秀成绩者;
(2)奖励在学习过程中,克服困难,学习进步显著,事迹特别突出;
3、体育优秀奖
(1)奖励在参加学院以上(含学院)体育运动比赛中破记录者;
(2)奖励在参加市(含市)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项目比赛前三名优秀成绩者;
4、社会工作奖
(1)奖励在院、系、共青团、学生会、班级和学生社团工作中,事迹突出,成绩显著,效果明显者;
(2)奖励在积极协助学院加强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特别是要配合学院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方面,事迹突出,成绩显著者。
三、单项奖学金的评奖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除学习成绩进步的优秀奖中第(2)款规定的奖励每学年评发一次外,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定期评发
四、单项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50-300元,根据具体事迹由学工部、教务处、各系数及学院相关部门申报,主管长审核,院长批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