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涉及学校稳定、安全或参与人数较多的重大事件及其他治安案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工部和有关系协助调查;
(二)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证,相关系协助调查;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其他违纪,原则上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
(四)跨系的一般违纪事件,原则上由各系分别进行调查;跨系的大型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学工部会同相关系进行调查;
(五)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紧急和重大的事件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报经学工部(一般事件)或分管院领导同意(重大事件)。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对违纪行为的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学生所在系(一般违纪事件),各系应立即核对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讲明政策,责令其认识错误。比照本条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报学工部审批;
(二)学工部负责监督和审核各系对违纪学生处分建议或决定,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可要求有关单位审核事实、重新量纪;
(三)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需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各系听取,记过以上由学工部听取;
(四)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由各系研究并拟定处分决定,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发处分决定,由各系发文,报学工部备案;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部拟定处分决定,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管院领导签发,学院发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被处分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请申诉。(详见《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六)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工部或相关系在学院公告栏张贴(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各系张贴,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部张贴),张贴一般保留七天,并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送达本人及家长(确实无法送达的,在校园内张贴视为送达成功);
(七)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主要由所在系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一)解除察看需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系上初步审定,学工部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发文;
(二)毕业时未解除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
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向学院提供其工作期间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可补发毕业证。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及留校察看解除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及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生限两天之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均无评优评奖资格;
(二)享受助学贷款者,学院将建议银行停发贷款余额;
(三)停发当年奖学金、助学金。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校规尚不够违纪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院长办公室为学生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在读中专学生、试读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各类短训班、进修班等学生中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绵阳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罚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